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佳唯)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对地方、行业的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破坏性。近日,岳阳市君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
被告人朱某斌原系湖南某咨询公司职员。2019年3月18 日,湘阴县某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PPP项目第三次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某环境集团公司为顺利中标,与招标代理公司湖南某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朱某斌串通勾连,设置有利于某环境集团公司的评分标准,并邀请其余2家公司参与陪标,最终某环境集团公司顺利中标。至案发前,犯罪嫌疑单位某环境集团共计收取设计费、工程款等415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斌作为招标代理公司湖南某咨询公司湘阴县某厂项目的负责人,在第二次资格预审挂网前,某通公司的石某、梁某(另案处理)等人主动联系朱某斌,要其在湘阴县某厂项目招投标过程提供帮助以促成某环境集团公司顺利中标,并答应支付30万元的好处费,前期支付10万元,待项目顺利中标之后再支付20万元。后通过梁某的介绍,朱某斌与邓某华见面认识,并由邓某华带着某环境集团公司商务人员李某萍与朱某斌具体对接。双方经过协商,在招标文件中就技术实力、项目业绩等方面评分标准,设置成有利于某环境集团公司的相关条款,便于该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朱某斌从中收取好处费10万元。2022年9月19日,朱某斌主动投案。案发后,朱某斌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某环境集团公司退缴了非法所得365万元。
君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斌构成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斌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斌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朱某斌的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终,君山法院判处被报告人朱某斌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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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